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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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8-05 13:54

  正在刑事诉讼中,证人是晓得案件状况并向司法构制供给证言的人。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模式,对查明案件的事真底细,真现处罚立罪取保障人权的诉讼宗旨具有不成代替的重要做用。以准确的方式、步调获与证言,以科学的办法审查、判断证言的证真力,丰裕阐扬证人证言正在诉讼中的价值做用,是一个须要细心对待的问题。因而,对做为获与证言重要方式的询问证人制度,应给以更多的关注。

  从立法来看,我国对询问取讯问做了严格的区分。讯问是司法人员就案件事真以及取案件相关的问题,以言词方式,依法对抗罪嫌疑人、本告人提问并要求回覆的流动。而从理论来看,对证人的询问有时被同化为“讯问”,损害证人的公道诉讼势力,因而,询问制度有待细化、完善。

  首先,要标准询问证人的主体。刑事诉讼法规定,讯问立罪嫌疑人时须要有两名以上侦察人员停行,但对询问证人的主体却没有制度标准。理论中,有时会显现一名侦察人员询问一名证人,大概两名侦察人员同时询问两名证人的景象。显然,那样难以保障证人证言的真正在性,步调上也极不严谨。为了保障询问证人的公允性,笔者认为,应当规定由两名司法人员询问证人。

  其次,要标准询问证人的地点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,询问证人的地点,可以正在现场停行,也可以正在证人所正在单位、住处大概证人提出的地点停行,正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通知证人到查看院大概公安构制供给证言。为了给证人供给宽松的环境,便于证人自主做证,照真供给证言,笔者认为,侦察人员正在询问证人之前,应当征询证人的定见,正在法令允许的地点内由证人选择,而不是依侦察人员的方便来决议。

  最后,要标准询问证人的期限。现止法令规定讯问立罪嫌疑人的光阳最长不得赶过12个小时,那一规定旨正在保障立罪嫌疑人的人权,免受变相拘进。但应付询问证人的光阳,由于立法没有明白规定,理论中有差异的了解。有不雅概念认为询问证人不受光阳的限制,可以依据须要来停行。有不雅概念认为可折用讯问的规定,以12小时为限。为有效保障证人的正当权益,询问证人一次应以12小时为限,且正在24小时内不得间断询问。